时间:2013-03-12 17:39:14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离婚登记有瑕疵 夫妻一方登记未到场能否撤销
离婚登记有瑕疵 夫妻一方登记未到场能否撤销:长沙刘女士通过长沙离婚律师咨询热线咨询余宇博士:
余律师,您好。我与丈夫文某于1997年结婚。婚后,他一直在外做生意,我在家料理家务。由于做生意赚了一些钱,生活条件日渐富裕,渐渐发现他对我的态度就变了,三天两头找碴儿打骂我。2002年,他向我提出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均未长大,我坚决不同意。他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一再威胁我,但我均未同意其离婚的要求。后来他采取了欺骗的手段,他骗我说我们现在的房子要拆迁,如果两人离婚的话,政府将多给补偿金,等拿到补偿金我们再复婚。我信以为真,在他的引诱下我们签订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上写得非常简单,仅说明了我们夫妻自愿离婚,对其他财产等有关问题均未作约定。文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他马上独自搬到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情妇同居,对我和两个孩子不闻不问。现在我知道了他的阴谋,请问这样的离婚登记是否有效,自己“被”离婚登记了,我都不知道,请问能否撤销,谢谢?
长沙婚姻专家余宇律师解答咨询: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协议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之达成离婚协议,经婚姻机关查实后,应当不予登记。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养以及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未作适当处理,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登记。
3.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当事人之间解除身份关系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刘女士的叙事中,可见其丈夫文某以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刘女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达到离婚协议,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刘女士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丈夫达成的离婚协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同时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未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不符合《婚姻法》对于协议离婚的要求;文某采取托熟人、走后门的办法,在刘女士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了离婚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刘女士与其丈夫的这份“被”离婚登记无效,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并要求依法撤销该离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