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6 09:44:25 作者:管理员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基本情况:
原告彭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可,2009年起,两人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09年10月,原告彭某曾起诉离婚,但法院未于准许,但之后两人关系并没有改善,今年3月,原告彭某再次诉至法院,再次请求离婚。2013年4月17日,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关心,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作为再婚家庭,更应珍惜建立家庭之不易,但双方并没有在长期的婚姻生活中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反而因为家庭琐事产生争执,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未予准许,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表明其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强烈愿望。被告未到庭应诉,既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也是不遵守诉讼秩序的表现,更是缺乏要求夫妻和好的诚意,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因被告无正当理由理由拒不到庭,难以查明财产情况,故本院不予处理,如当事人主张,可以另行诉讼,至于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诉讼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员,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和被告张某各半负担。
律师解答: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都不希望与人对簿公堂,尤其不希望与自己曾经深爱过的人在法庭见。但不管你愿不愿意,传票就在那里。逃避不是办法,两人不见面也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消除矛盾才是根本。而法庭就是解决问题的地方,是双方说理的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当你接到法院的传票以后,积极参加诉讼是积极面对问题的一种行动,也是尊重对方和尊重自己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