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30 07:45:13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基本事实:
陈女士和刘先生是2000年9月8日结婚,婚后,两人一直住在女方父母的的自建住房内,后来,两人还将此房进行了整修和加盖,2010年,为了刘先生为此房办理了相关间房手续,登记在刘先生的名下,2011年,女方还购买了分红型人身保险,总共价值6万元,2013年,陈女士向刘先生提出离婚。
审判结果:
原告向被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据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位于原告居住地的自建住房一处,虽然房产证上的房主是被告,但系被告父母在原被告结婚之前所购,实为其父母赠与给被告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该房产应为被告个人的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原告投保分红型人身保险,已缴纳的保险费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该平等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