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 同居期间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时间:2013-09-02 15:28:36  作者:余律师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长沙离婚律师  同居期间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长沙尤女士通过长沙离婚律师热线电话0731-85589195向长沙离婚律师专家余宇博士咨询房屋分割问题。

【长沙尤女士咨询】

我一个人在苏州工作,今年五一回老家结的婚,当时没领结婚证,他也一直没来苏州。七月我自己在苏州一个人出钱买的房子,男方没有出一分钱,房产证上也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我不想和他继续下去了,请问房子到时候他有权利提出分割财产吗?房子算不算是非法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呢?

【长沙离婚律师专家余宇博士答疑】

答:你好,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同居者之间不成立夫妻人身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仍然是采取分别制。即各人名下的财产仍然归个人所有。另外,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通常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共同财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财产的形成或取得是通过双方的劳动或投资行为获得的,比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双方共同劳动完成作品等等;三是一方或双方有做出该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比如男方出资购买房屋并将其登记在双方名下。

  综上所述,你们虽然已经在老家办酒,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你们双方并没有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也没有相应的意思表示,。

  所以,你独居苏州期间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并非是依靠双方共同努力所得,该房产应该属于您的个人财产。男方无权要求分割财产。

--------------------------------------------

长沙离婚律师团队联系电话:0731-85589195    13319569195

联系人:余律师  谭律师

邮箱:hunyin0731@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余宇律师 > 余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