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16 10:06:59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来源: 泉州晚报
惠安女子王某长期受家暴,忍无可忍之下,将丈夫诉至惠安法院崇武法庭请求离婚。近日,法庭对被告发出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其威胁、殴打王某。如违反,该院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惠安法院首次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事人发出人身保护令。
6月21日,王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她称,双方经人介绍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995年生育一子。但是,丈夫不尽家庭义务,对其母子生活不关心,未能赚钱养家,经常伸手向她索要钱款,稍有不从便拳脚相加。2009年9月28日晚,丈夫因家庭琐事用锄头柄打断她的左腿,她为此受伤住院18天。之后她提出离婚,但被劝和,且丈夫出具了悔改保证书,她便原谅了丈夫。哪知丈夫本性不改,仍经常辱骂、殴打她。更可恶的是,今年端午节晚上,丈夫惹是生非,挥拳殴打她的头部致她头破血流,并致脑震荡头昏眼花,卧床不起。因丈夫还强迫她搬走,所以她就报了警。她认为,丈夫的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情尽缘绝,和好无望。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人身安全。9月2日,法院判处双方离婚,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下达了有效期限6个月的“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近日,该院法官将裁定书送至被告居住地社区和派出所,并通报了相关案情,要求社区及派出所共同监督。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多为女性,由于举证困难,长期以来只能通过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调解劝阻。“人身保护令”作为司法救济手段,能对施暴者予以震慑,以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把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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