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该给予帮助吗?

时间:2013-11-07 21:21:05  作者:余宇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案情简介】   肖某(男)婚前在农村建有两层楼房一幢,1998年与章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章某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一直在家休养。2000年,肖某婚前楼房被拆迁,取得安置房两套。2005年肖某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张某提出离婚。由于章某无其他经济来源,离婚后又无处居住,生活必将陷入困境。于是,章某要求肖某给予其生活帮助。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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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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