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 离婚时丈夫是否担抚养费
时间:2013-11-17 01:10:05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案情]
2003年10月28日,王明菊收养了一名女婴取名叫王樱紫(2003年5月21日出生),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元月8日, 王明菊与刘小刚结婚。王明菊将自己和女儿的户口随迁到了丈夫刘小刚的户口上。婚后,王樱紫一直随王明菊和刘小刚共同生活,刘小刚与王明菊没有生育小孩。后来,夫妻双方感情出现问题,2011年5月,刘小刚与王明菊开始分居,现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王樱紫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分岐]
对于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离婚时该小孩的抚养问题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樱紫虽然是王明菊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但王明菊和刘小刚结婚后,刘小刚并没有表示反对,与王樱紫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王明菊与刘小刚离婚后,双方均有抚养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樱紫是王明菊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王明菊办理了收养关系。王明菊和刘小刚结婚后,虽然刘小刚没有表示反对抚养该小孩,但他没有与王樱紫办理收养关系,属于王明菊单方收养,离婚后,由王明菊单方承担抚养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王樱紫是王明菊婚前单独收养的小孩,并与王明菊办理了收养关系。但王明菊与刘小刚结婚后,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