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单方私下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3-11-18 21:36:56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案情】
  被告的妻子黄裕向他人借款10万元人民币用于够没两台川路车搞运营,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底支付月利息2000元。后黄裕遇害身亡。债权人将黄裕丈夫诉至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被告人以不知情且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开支为由拒绝偿还。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黄裕生前从未与被告商量过要向原告借钱做生意,且黄裕在外搞汽车营运得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因此黄裕向原告借款属于黄裕的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与黄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收入及债权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或公证,对该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1、黄裕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两部川路车进行运营的事实,有黄裕出具的借款作证,双方均予认可。
  2、该债务系黄裕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对当时的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被告与黄裕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共同收入及债权债务没有特殊的约定或公证,且事后原告、被告已对债务的履行进行协商并清偿部分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因黄裕遇害身亡,被告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被告提出该债务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黄裕所借的,黄裕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开支应属黄裕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同意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是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偿还债务义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长沙离婚律师团队联系电话:0731-85589195       联系人:余律师   谭律师    邮箱:hunyin0731@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余宇律师 > 余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