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19 12:12:06 作者:余宇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长沙顾先生:
余律师,您好。2009年我和美美登记结婚,美美是事业上的女强人,为了她工作的前途,前两年我们一直没有要孩子,后来爸妈都催的急,他们抱孙心切,我也想和美美谈谈孩子的事情,家里面有个孩子总归热闹些。没想到,今年3月份,美美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竟然怀孕了,我真是欣喜若狂,孩子居然让我盼到了。后来,我一直纳闷美美的肚子怎么一直大不起来,是不是美美太瘦了孩子营养不够,但是有一天我无意间发现美美流产的医院记录,我气急败坏,质问美美,为何不经我的同意就将孩子打掉,天知道我多么渴望孩子的降生。我无法忍受美美居然为了升职而打掉孩子,她严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权,余律师,我想向美美要求赔偿损失,能实现吗?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顾先生,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美美为了不影响工作前途,在未告知您的情况下擅自中止妊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美美享有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您认为美美侵犯了您的生育权,并提出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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