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1-20 17:42:14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案情】
张某与简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便按照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正式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差异,加上婚前了解甚少,双方共同生活了3天时间便开始分居。为了与简某结婚,张某前后共给付简某现金、项链、戒指等共计15万元。现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简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简某退15万元彩礼。
【分歧】
围绕该案诉讼费的收取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张某要求简某返还彩礼,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根据诉讼费办法规定,本案应案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收费。张某要求简某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