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夫妻一方将共同房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是否有效?

时间:2013-11-21 12:51:57  作者:余宇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长沙徐女士:
  余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小小的疑惑希望您能帮我解答一下。我和我老公已经结婚二十多年了,夫妻不说如胶似漆,倒也平平淡淡,安稳平静。儿子在外地工作,成婚后除过年外很少回家,家里就我和我老公两人,我也不太管家里的大事,10年前我就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老公掌握了家里的经济大权。但是,最近,我无意间从我老公朋友那里听说他在外买了一套房子,还送给了他的情人。这对我来说简直是个晴天霹雳,我完全不清楚他外面还有女人。余律师,我能够要回这套房子吗?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徐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您先生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赠与了情人,该情人明知您先生的赠与行为没有得到妻子的认可,所以该情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您先生的赠与行为属于无效,您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您先生的赠与,要回该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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