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一方的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时间:2013-11-22 10:32:5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长沙林老太太:
  余律师,您好。我这心里憋了一口气出不来,我觉得我老头子太不负责任了。我和老头子结婚很多年,育有2个儿子,大儿子金霖和小儿子金群。儿子们早就成家立业,在外发展。1997年的时候,我们买了一套商品房,就我和我老头子两个人住。2012年,老头子病危,立下遗嘱,内容为:我这套商品房由小儿子金群继承。没过多久,老头子就过世了。可是,没孝心的小儿子开始要赶我走,让我住到老人院去,我含辛茹苦养大的孩子这样子对待自己的妈妈,我很心寒啊!可是,这套商品房是我和老头子买的,应该是我们俩一起的,现在老头子处分了属于我的财产部分,遗嘱应该是无效的啊?余律师,你帮帮我吧!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林阿姨,您好。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因为这套商品房属于您和金老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金老先生的个人财产,金老先生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因金老先生的遗嘱处分了属于您的财产部分,损害了您的权利,所以金老先生对您所有份额的处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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