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律师】婚前协议是婚姻的保证书吗?

时间:2013-12-03 10:34:26  作者:余宇  文章分类:协议离婚

    当年情比金坚,海誓山盟,男友甚至主动写下协议,协议写明: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婚后两人的共同财产和男方的婚前财产,都归女方所有。两人都签了字。 他们之间财产主要是包括两处房产,一处是两人现在住的房子,该房是男方在婚前购买并装修的。另外一处是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
  5年前,林芬芬(化名)女士因为这张协议感动连连,5年后,丈夫居然真提出了离婚。这时,协议虽在,但他已经不愿履行。
  
【长沙离婚律师答疑】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林芬芬与丈夫签订的根本就是一份无效协议。因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所以说,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林女士与丈夫如果真的离婚,可以分到一起买的那套房子的一半产权。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
  长沙离婚律师团队联系电话:0731-85589195  
  联系人:余律师   谭律师
  邮箱:hunyin0731@126.com
  办公地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余宇律师 > 余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