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20 13:46:22 作者:余宇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长沙吴先生通过长沙离婚律师热线0731—85589195咨询长沙离婚律师余宇博士:
余博士,我和前妻都是再婚,2006年元月结婚。为了让前妻婚后生活由安全感,我和前妻写了一份《房产约定》,约定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满十年,将我婚前的个人房子加上前妻的名字。婚姻生活第五年,由于吵架太厉害,我主动提出了离婚,前妻拿出了《房产约定》。后来调解结案,《调解书》约定房产归我,我支付前妻十万元。离婚五年后,2015年元月前妻起诉我,要求按照《房产约定》,将我的房子判决给她。
余博士,法院会按照《房产约定》,将我的房子判给她吗?
【长沙离婚律师余宇博士解答】
吴先生,您好,感谢您的信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法院不会按照《房产约定》将您的房子判给前妻。详细解答如下。
第一,《房产约定》约定是夫妻共同生活满十年,将您婚前个人财产加上前妻的名字,但是您和前妻是婚姻生活满五年,就离婚了。因此这份《房产约定》是一份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由于附加的条件没有成就,《房产约定》就没有生效。
第二,离婚后财产分割,主要处理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而您的离婚案件,法院在《调解书》中,已经对您和前妻的财产进行了分割,包括了《房产约定》中的房产。因此法院不会对已经分割的房产,进行再次分割。
余宇博士最后提醒大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对夫妻双方多有效力。因此夫妻之间约定财产问题,应当谨慎,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余宇博士律师简介】
余宇律师,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先后获得教育学博士、法学硕士、教育学硕士等学位,专业从事婚姻继承家事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离婚案件的解决、婚恋纠纷咨询培训、离婚财产、离婚损害赔偿调查取证。
余宇律师现任湖南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师协会文化宣传委员会副主任,湖南省妇联法律援助律师,先后为湖南都市频道、金鹰纪实频道、长沙政法频道、湖南交通频道等法律栏目担任法律主讲专家,在长沙市举办了100多场婚姻继承法律讲座,是湖南省内著名婚姻继承法律专家。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余宇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一直秉承专业、卓越、责任、合作的态度,为婚姻家庭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纠纷。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办公室
业务电话:13319569195 0731-85589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