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1 19:02:39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蒋甲与王甜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4月10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蒋元。婚后,蒋甲将工资交给老婆王甜管理,每次需要用钱的时候都要看老婆的脸色,而且王甜经常在公众场合不给蒋甲面子,这让蒋甲不仅在单位领导和同事面前下不了台,也使蒋甲觉得自己很受伤害,同时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他发现妻子很懒散,基本上不做家务,连自己的内衣都是岳母帮忙洗,对自己也非常的冷漠,甚至两人在同游日本的时候也争吵不断。2014年7月,双方分居生活,王甜也将自己的物品送回娘家,蒋甲认为,双方的矛盾已经很深,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且蒋甲认为,王甜在婚姻中并不尊重自己,使自己难以忍受。请问,蒋甲提出离婚,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建立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本案中,蒋甲和王甜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婚前感情基础尚可,而他们之间的矛盾只要是因为双方在家庭经济安排等生活习惯方面存在观念差异引起的,并不属于根本性的矛盾,如果双方能够加强沟通,彼此理解和体谅,维护家庭完整对于孩子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有已蒋甲以妻子在婚姻中不尊重自己和妻子在生活上的小毛病为理由起诉,在王甜不愿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蒋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不予支持蒋甲的离婚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任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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