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18 16:53:10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案情介绍】
李某丙与李某乙在结婚后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2008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甲由李某丙抚养,李某乙暂代养孩子四年,李某丙不支付抚养费,李某丙承担李某甲上大学、结婚费用”。2012年李某甲考取大学读书,但是在此期间,李某甲的生活费用、读书费用李某丙都没有承担。于是,李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丙承担学费27840元,生活费60000元,培训费、电脑费、羽绒服费等费用共计12229元。李某丙称李某甲已经成年,不应当支付李某甲的生活费以及上大学的费用。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决李某丙承担李某甲的学费以及生活费。
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律师答疑】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对于子女具有抚养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在法律上并不是终生的,一般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所以《婚姻法解释(一)》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当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本案中,李某甲没有失去劳动能力,并且已经就读大学,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强制要求李某丙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但是本案中,李某乙与李某丙离婚时曾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丙支付李某甲上大学的费用以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婚姻本就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为子女履行抚养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但是这种义务的履行是有前提的,即子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除此之外李某丙是否抚养李某甲是当事人李某丙的自由,本案中,李某丙已经签订协议,协议中约定由李某丙支付李某甲的学费和生活费。该协议是李某丙处分自身权利的表现,并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第三人的利益,李某丙并不是在被胁迫、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这份协议,所以对于这份协议的有效性我们予以认定。该份协议真实有效,所以李某丙应当支付李某甲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而且法院在充分查证证据以及考虑当地生活水平的前提下进行判决,所以法院的判决十分合理。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余宇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一直秉承专业、卓越、责任、合作的态度,为婚姻家庭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纠纷。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738办公室
业务电话: 400-0132-738 0731-85589195 189731191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