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上大学期间的费用,能否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支付?

时间:2015-06-18 17:38:26  作者:任丁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案情回顾】

李兵的父母在李兵读小学时就已离婚,并且两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儿子李兵由母亲张艳抚养,父亲李甲每个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给儿子,直到18周岁为止。李兵很争气,考上了当地很好的一所大学,但是面对昂贵的学费,李兵和母亲都犯愁了,因为母亲的收入并不高,根本没有能力支付李兵的学费和生活费。为了上大学,李兵想到了父亲,虽然他已经年满18周岁,而且根据当时的离婚协议,父亲李甲只负责儿子的抚养费到18周岁,但是李兵还是给父亲打了电话,希望父亲能够帮助自己支付大学的学费,但是父亲李甲表示,离婚协议中已经写的很清楚,自己只需要支付儿子抚养费到18周岁,现在李兵已经成年,依据协议,自己是不用再支付抚养费给儿子的。李兵对于父亲的回答,很失望,但为了上大学,他接二连三与父亲沟通,希望父亲能够帮帮他,然而不论李兵如何表达自己的意思,父亲都是拒绝,这让李兵感受到父亲冷漠的同时也觉得愤怒,李兵想到如果自己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是否就可以拿到钱,支付自己的大学费用。问,李兵的想法能否实现? 

【观点分歧】

父亲李甲是否应该支付儿子李兵抚养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父亲应该支付儿子抚养费。理由在于:李兵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其刚考上大学,没有独立生活,没有经济收入,其主要任务是完成自己的学业,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花费 主要是靠其父母帮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而李兵符合其中的第(2)和第(3)项,因此,父亲李甲应该支付儿子李兵抚育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父亲无需再支付抚养费给儿子。理由在于:李兵已经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均已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的大学生学习期间已经成年,且很多费用都是父母在承担,但是,父母的付出仅仅是道德上的扶助,并不属于法律上的义务,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因此,父亲李甲不需要支付儿子李兵抚育费。

【律师解析】

在主观上,儿子李兵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但是结果是:法院或者不会受理立案,或者是即使受理立案,但也会被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解释,一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颁布于1993年11月3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颁布于2001年12月25日,该两个解释均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法律位阶相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此类问题上,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根据此项规定,儿子李兵并不是尚在校就读的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而是已经考上大学的成年人。且其并未因客观因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属于可以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其并不具有起诉其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主体资格,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李兵可以去法院尝试立案,或许法院会给他立案,但是即使法院受理,如果查明情况,法院也会判决驳回李兵的诉讼请求。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任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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