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3 16:33:45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案情回顾】
张某甲与陈某同居后于2011年10月生育了一个子女,名为张某乙。由于抚养费的纠纷,张某甲曾经就向法院起诉郭陈某,法院经过判决,判决陈某每月支付350元的抚养费给张某乙。并且陈某还需要支付张某乙手术费、奶粉费共计3662元。由于近年来物价上涨,张某乙重新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陈某支付4812元因入学产生的学习费用。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陈某支付给张某甲每月的抚养费增加至500元每月,并且支付学习费用的50%,即2406元。张某甲不服,重新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张某甲与陈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所以张某甲与陈某构成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张某甲与陈某生育了一个子女,即张某乙,张某乙不是张某甲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所以张某乙不是婚生子,张某乙是非婚生子。虽然非婚生子可能受到道德谴责,但是在法律上,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应当具有相同的权利,在非婚生子未成年之前,父母都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共同抚养非婚生子女,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也要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在本案中,张某乙不是陈某的婚生子女,而且张某乙出生后,陈某也没有直接抚养张某乙,甚至与张某甲的同居关系也已经结束,陈某另行组建了家庭,但是对于张某乙的抚养来说,陈某仍然应当履行自己相应的抚养义务。陈某不能直接抚养张某乙,但是也应当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也应当支付抚养费以外的相应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张某乙于2011年已经向法院提起过诉讼,要求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并且支付一半的奶粉费以及手术费等费用。但是由于物价上涨,张某甲的年纪逐渐增长等原因,每月350元的抚养费已经不能满足张某乙的生活,所以张某乙重新进行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抚养费是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加以确定,所以当陈某给予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张某乙的生活需求时,张某乙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陈某适当增加抚养费。张某乙虽然不是陈某的婚生子女,但是这不妨碍张某乙在必要时要求陈某增加抚养费。因为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所以张某乙有权要求陈某增加抚养费用。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