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29 16:54:12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案情介绍】
卢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张某某自1995年起向襄汾市某冶炼厂运输焦炭,双方经过结算,冶炼厂尚欠张某某焦炭货款肆万陆仟玖佰壹拾玖元壹角,冶炼厂还出具一份应付款凭证,凭证上的金额为肆万陆仟玖佰壹拾玖元壹角。2001年张某某因病去世,卢某某知道这笔欠款之后,多次向该冶炼厂进行讨要,但是该冶炼厂不支付这笔货款。卢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冶炼厂支付给卢某某货款,金额为肆万陆仟玖佰壹拾玖元壹角。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焦点在于卢某某是否属于该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本案中,张某某为冶炼厂提供焦炭,并且签订了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张某某提供货物,冶炼厂应当支付货款。但是本案中,张某某与冶炼厂经过结算之后,冶炼厂尚欠张某某货款46919.1元,而且有应付款凭证作为证据。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张某某于2001年因病去世,其妻子卢某某能否成为这期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债权属于财产性权益。债权是一种财产的预期状态,因为现有债权可能因为未到期等多重因素,债权现在没有转化为现有财产,但是债权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收益,所以债权属于财产。买卖合同中,货款没有支付到位,也属于一种债权,当事人有权要求未支付货款一方支付货款。
其次,我们应当看到,这笔货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持,会产生一定的财产,这些财产是由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并且是夫妻共同劳动所产生的,具有不可分割性,所以夫妻之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本案中,卢某某与张某某是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多年,所以该笔货款应当是卢某某与张某某的共同财产。张某某去世之后,卢某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冶炼厂讨要这笔货款。
最后,这笔欠款仍然在诉讼时效之内,所以法院应当进行判决。因为本案中,应付款凭证没有写明付款时间,所以应当适用20年的诉讼时效,1995年签订的应付款凭证,在卢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在20年的时间范围之内,所以,卢某某的诉讼主张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