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应当由谁举证?

时间:2015-07-08 15:59:38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案情简介】

伍某、陆某甲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后登记结婚。后来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乙。2008年间,伍某所在单位向伍某分配了一套位于西安市开发区凤城一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款为335194元。后来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伍某回到父母家居住,并且于当年3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双方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2014年伍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向法院出示了许多证据,包括购房合同,而且在庭审中伍某主张为购房,伍某曾经向父母等亲朋好友借款十四万,并且出具了签名有“伍某、陆某甲”姓名的借条。庭审中,陆某甲质疑该借条的真实性,但是陆某甲拒绝做笔记鉴定,鉴定该借条中签名的真实性。陆某甲主张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向两位朋友各借款2万元,但是伍某不予认可。伍某向法院申请对于这栋房屋进行评估,但是由于这栋房屋不能上市交易,所以不能进行评估。后来,伍某申请对于房屋中的装修和家电等进行评估,但是由于陆某甲的阻止,所以不能进行评估。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准予陆某甲与伍某离婚,陆某乙由伍某进行抚养,陆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位于西安市经济开发区的房子归陆某甲所有,陆某甲支付给伍某房款加上装修款共计247597元;伍某与陆某各承担债务7万元。

问:为什么伍某主张的债务进行认定,陆某甲主张的债务没有认定?

【律师答疑】

正如《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纵观婚姻法全文,我们都没有发现夫妻共同债务做一个明确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支出产生的债务。本案中,伍某出具了一份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需家具、电器的借条,虽然是向父母等亲戚之间所借的钱款,但是照样需要偿还。而且,这份借条有陆某甲与伍某两人的签名,证明陆某甲与伍某都知道这笔欠款的事情,并且表达了愿意共同偿还的意愿。庭审中,陆某甲质疑这份借条的真实性,但是陆某甲没有举证证明这份借条是伪造的。我们应该知道,每个人在证明自己的观点时应当就自己的观点进行举证,证明自己的观点,特别是在法院进行诉讼的时候。伍某为了支持自己的观点,已经进行了举证,陆某甲作为另一方当事人对于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是陆某甲没有举证证明这份自己的观点,所以对于这份借条而言,由于反对方没有提出自己的观点进行举证,证明自己的结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进行举证,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举证责任。所以法院没有认可陆某甲的观点,认可了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进行偿还。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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