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拒同房,起诉离婚能否获准?

时间:2015-07-08 16:00:16  作者:任丁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案件回顾】

王先生和赵女士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在短暂的了解后,双方家里都很满意,在认识不到半个月的时候,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2013年12月,王先生和赵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赵女士住到了王先生家中,与王先生共同生活。但是虽然赵女士住到王先生家中,但是两人从未同过房,王先生认为,在婚前不同房,只能说明赵女士比较原则,可以理解。可是婚后赵女士拒绝同房,就很奇怪了,王先生怀疑赵女士可能存在生理上或者是心理上的问题,可在要求赵女士去医院接受检查时,均被赵女士拒绝,双方还因此发生过争吵。直到2014年12月,赵女士开始独自外出打工,从此与王某不再联系。王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女士离婚。问,法院会判王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吗?

【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和赵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在双方还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同时,法官考虑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没有共同生育小孩,且双方并未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为王先生和赵女士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判决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有一个点,即长期没有性生活,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从本案可以看出,夫妻一方没有性能力,是可以成为离婚理由的,因为,性生活也是夫妻生活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一方觉得没有“性福”,是有权提出离婚的,除非夫妻双方都能接受无性婚姻,否则,一方对没有性生活不满,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例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在本案中,赵女士不论是因为生理或心理疾病不愿意与王先生同房,都已经属于“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的情形,因此,法院由此作出的判决是有理有据的。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任丁)

执业机构:长沙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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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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