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09 17:16:31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2011年陈某与叶某相识恋爱,后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破裂,陈某后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叶某离婚。庭审中,陈某指出2014年4月,陈某、叶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位于联佳爱城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312576元,公积金贷款为217000元。这套房屋支付契税3125.76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8811元。房屋交付后,陈某与叶某购买了家具和家用电器。2014年11月,叶某将其婚前购买的轿车转让给他人,转让款用以支付借款2万元,支付房屋装修款2万元。截止至离婚诉讼,陈某已经归还贷款本息14887.04元,尚欠银行贷款本金209239.53元,而且陈某于2014年5月向他人借款18000元用于房屋装潢。
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装修款和借款可以承认吗?
【律师答疑】
任何夫妻都有权向法院起诉离婚,这是每个人的自由。但是,法院对于每位起诉离婚的夫妻应当要经过慎重考虑,并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进行思考,经过慎重考虑之后才能判决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陈某与叶某自由恋爱后结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的原因,造成双方经常争吵,并且因为双方之间性格不合的原因造成双方的感情矛盾升级,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十分薄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陈某与叶某的矛盾主要在于财产分割。这套房屋由于是婚后购买,所以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套房屋的归属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法官进行裁决。本案中,陈某与叶某进行协商,同意房屋归陈某所有,所以,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后,叶某拥有这套房屋一半的产权,所以陈某应当给予叶某房屋折价款进行补偿。如果房屋归陈某所有,装修时所买的电器和家具属于程某较为适宜,只是同样,这些家具电器等也要折价补偿给叶某。但是由于陈某与叶某并没有全款购买这栋房屋,房屋贷款在他们离婚时没有全部还清,房屋归属陈某之后,今后房屋的贷款和剩余房款应当由陈某一人偿还,所以叶某得到的房屋补偿款不是整套房屋的折价款,应当是他们清偿的房款中的部分。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