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0 17:36:46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季某与彭某于2008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并且相恋,后来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彭某搬迁至季某的住所,同季某以及季某的父亲、女儿共同生活。季某是船员经常出海在外,夫妻之间交流较少,季某的女儿与彭某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来当庭撤诉。2015年1月,季某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与彭某离婚。庭审中,彭某同意离婚,但是彭某指出季某隐瞒了100万元的存款。法院调取了季某与彭某的存款账户,并且根据两位丙一船船长、大副以及船公司员工的说法,估价季某在2010年至2015年的工资收入应当为1094741元,彭某由于是事业单位的护士,工资收入较为稳定,所以彭某的工资收入认定为398432元。
【庭审结果】
季某与彭某属于再婚,夫妻之间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并且季某作为船员常年出海,季某的女儿与彭某之间经常闹矛盾,所以夫妻之间感情基础不牢靠,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季某与彭某离婚。彭某所说季某存在隐瞒工资的情形,就法院调取的证据而言,季某与彭某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现象,但是季某工资收入较高,并且季某不能明确说明巨额存款的流向,而且季某收入远高于彭某,于是法院判决季某支付彭某经济补偿款186000元。
【律师答疑】
本案中,季某与彭某都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所以法院判决季某与彭某离婚无可厚非。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
季某与彭某作为共同生活不久的再婚夫妻,进行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没有指出夫妻之间有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存在。但是季某与彭某都有工作,而且工作收入不菲。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季某、彭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不菲的工资收入,但是在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间并没有指出,说明双方都隐瞒了自己的存款情况。季某收入较高,而且没有指出巨额收入的流向,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协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法院可以进行判决,并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可以判决季某给予彭某经济补偿,补偿季某隐瞒的经济收入。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