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0 17:37:15 作者:任丁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案情回顾】
1986年1月3日王晓娟与杨刚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因为王晓娟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便以姐姐王晓燕的名义办理了结婚证。然婚后的生活并没有想象中的甜蜜,王晓娟与杨刚反而经常因为性格不合,发生争吵,且分多聚少。在共同生活20多年后,王晓娟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杨刚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1986年1月3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人是王晓娟的姐姐王晓燕和杨刚,王晓娟根本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王晓娟提交给法院的结婚证,根本无法证明其与杨刚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王晓娟并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因此法院据此作出裁定,驳回了王晓娟的起诉。
【律师解析】
本案有两个点,一为冒充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能否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撤销,二为王晓娟与杨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还是事实婚姻。
一、冒充他人名义办理结婚登记,能否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撤销?
利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得逞,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的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身份审查不严格,造成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结果。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被废止,新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中删除了上述第25条的内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婚姻登记机关无权直接撤销婚姻登记。
二、王晓娟与杨刚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还是事实婚姻抑或同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王娟正是因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冒用姐姐王晓燕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此处有一个问题,那就是结婚证上实际登记的是姐姐王晓燕和杨刚的名字,王晓燕的名字并不在结婚证上,而当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的人却是王晓娟,并不是王晓燕,如果按照结婚证来看,实际上王晓燕和杨刚才是夫妻,但现实却是,姐姐王晓燕并未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王晓娟跟杨刚实际上并不构成夫妻关系,自然不存在婚姻有效与无效的问题。而姐姐王晓燕与杨刚即使构成夫妻关系,也是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关系。
那王晓娟与杨刚到底是什么关系?事实婚姻?同居?作者已经风中凌乱了。
那让我们看看事实婚姻和同居。我国婚姻法其实对事实婚姻未做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为标准,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区分为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由上可见,事实婚姻要求“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但是本案中杨刚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不符合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标准。因此,王晓娟和杨刚的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即使属于同居,也属于有配偶者一方与他人同居。那王晓娟在这段关系中到底应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王晓娟能做的,就是首先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王晓燕与杨刚的婚姻登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责令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该结婚登记,然后再向法院起诉与杨刚的民事权益纠纷。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任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