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应当是一方个人财产

时间:2015-07-13 17:22:36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祝某与徐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并且于201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祝某甲。2013年,徐某向法院起诉,以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祝某离婚。庭审中,祝某同意离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徐某父亲徐某甲所有的房屋经过政府拆迁征收,购买会迁安置房两套,其中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安置房是由徐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且于2013年2月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证。祝某主张该套房屋是徐某甲赠与其夫妻双反给的财产,徐某主张该套房屋是父亲赠与给个人的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由于双方同意离婚,判决准予祝某与徐某离婚。法院判决该套房屋是徐某父亲赠与徐某的个人财产,应当归徐某个人所有。

【律师答疑】

    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无效,并且具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本案中,祝某与徐某双方同意离婚,所以法院判决离婚时有理由的。本案中主要争议的部分在于徐某父亲徐某甲用拆迁款为徐某购置的房产性质问题。徐某甲房屋拆迁后,用拆迁款为徐某购置了一套房产,虽然祝某主张这套房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父母赠与房产的规定,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所以按照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徐某父亲为徐某购置的房产,应当视为徐某一人的房产,祝某没有份额,不能以徐某甲赠与给双方的财产为理由进行辩护。法院判决该套房屋为徐某个人所有有依据。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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