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4 19:29:00 作者:任丁 文章分类:子女抚养
【案情回顾】
徐建军与妻子李萌婚后生育了独子徐天,徐建军和李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儿子徐天提供最好的成长环境,徐天也很争气,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得顺风顺水。在2012年初,徐天认识了女孩倪娇,半年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9月份办了酒席,婚后两口子住在市中心的一处高档酒店式公寓,日子甜蜜幸福。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3月徐天因意外死亡,面对白发人送黑发人,徐建军和妻子李萌一直无法释怀,且因儿子死因,两位老人与儿媳之间渐生嫌隙,然儿媳的怀孕,让两个老人有所慰藉,为了保住儿子的血脉,两个老人放下芥蒂,每个月支付儿媳5000营养费,并帮忙安排产检直至生产,孩子出世后也经常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
2013年10月底,孩子聪聪出生,本是喜事一件,但因双方心结未解,曾经放下的芥蒂,也因探望时的摩擦,最终爆发激烈冲突。此后,儿媳倪娇拒绝老人探望孙子,无奈之下,2014年11月,两位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探望孙子三次,并希望儿媳对他们的探望权履行协助义务。问,老人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官回应】
在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一为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一为想给孩子营造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可以理解,原被告之间共同遭遇了失去至亲至爱之人的打击,本已是非常不幸,在如何噩耗面前,作为死者最亲的亲人,他们本应互相慰藉共同面对,彼此扶持,但是因为各自处事理念不同,而导致矛盾的爆发, 法官表示该案该如何判决,很纠结,但是也会很慎重。
【律师解析】
本案中涉及到一个点,那就是“隔代探望权”。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更高辈分的直系亲属能否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实际上,法律并未对隔代探望权进行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该法条可知,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而对未成年人的隔代长辈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并未做规定。
但是亲情血浓于水,如果子女健在,或许老人不会如此孤独,但是在子女不在了的情况下,如果连探望自己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权利都没有,是否太不近人情。这些失孤老人的情感将如何寄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如此看来,如果从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子女去世的情况下,赋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随另一方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隔代探望权,也是很合理的。
那该案到底应该如何判决呢?到底是支持还是不支持爷爷奶奶的诉请呢?在此,本文作者不能给一个明确的答复(当然如果作者是法官,会在即使隔代探望权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也会支持爷爷奶奶的诉请,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因对隔代探望权的理解不同,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且国内这类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判决支持探望的,也有驳回探望请求的。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任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