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5 16:56:16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案情简介】
杨某与周某于1998年相识,2002年周某与前夫离婚后,于当年11月携带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周某某同杨某登记结婚。结婚后,本是自由恋爱结婚的杨某、周某发现性格不合,并且多次发生家庭矛盾。2005年,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过法院的调解重归于好,杨某提出撤诉。但是回家后,杨某与周某的关系并没有得到缓和,仍然多次发生矛盾,致使双方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2014年杨某搬出家中,与周某分居。2015年,杨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杨某与周某生育有一个女儿,取名杨某某。经过审理查明,杨某与周某婚后没有存款,并且杨某名下还有90000元贷款未还。杨某与周某所居住的房屋是杨某父亲单位的集资房,产权在杨某父亲的名下。庭审中,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杨某与周某离婚, 周某自行抚养女儿周某某,杨某某由杨某抚养,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杨某给予周某经济帮助费60000元,财产补偿20000元。
【律师解答】
本案中,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首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杨某与周某离婚?
杨某虽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周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且周某与杨某之间是经过自由恋爱结婚的,所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来说较为困难。但是杨某已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2014年杨某已经搬出家,同周某已经分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法院判决准予杨某与周某离婚是正确的。
其次,杨某在给予周某经济帮助费之后,还可以给予周某财产补偿吗?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周某与杨某婚后并没有财产,也就是说周某与杨某没有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周某离婚后,没有收入来源,并且需要独自抚养周某某,生活较为困难,杨某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并且杨某与周某居住的房屋杨某仍然居住,周某需要寻找房屋另行居住,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离婚后生活较为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帮助,所以法院判决杨某给予周某经济帮助费。
周某与杨某生活多年,为杨某生育一女儿杨某某,杨某长年不在家,杨某为家庭做出较大的贡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虽然杨某与周某没有共同财产,但是法院可以按照规定,要求杨某支付一定的补偿,补偿周某的损失。所以法院可以判决杨某在给予周某经济帮助费用后,再给予周某财产补偿。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