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等失踪丈夫三年,终起诉离婚

时间:2015-07-17 13:27:21  作者:任丁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案情回顾】

李玲玲与张元进是同一县城人,两人于2011年5月底在一次聚会上认识,张元进的幽默谈吐让李玲玲一见钟情,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在恋爱十天后,两人决定走入婚姻殿堂,结为夫妻,虽然亲朋好友均劝李玲玲多考虑一段时间,毕竟两人相识时间不长,彼此都不够了解,但爱情面前,李玲玲已经昏了头脑,一意孤行一定要与张元进结婚,后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李玲玲也住进了张元进的家中。

婚后,两人生活甜蜜,从不曾吵架拌嘴,李玲玲觉得自己当初结婚的决定非常正确。然四个月后的一天早晨,张元进与平时一样,与李玲玲道别后,出门上班,之后再也未回来。张元进的失踪,一度让李玲玲陷入恐慌,生怕自己的丈夫发生意外,四处寻找,但一无所获。张元进的家人告诉李玲玲,张元进从小到大,常常无缘无故便离家出走,一走就是好几年,不与家人和朋友联系,但是几年后又会自己回来,正常生活,次数一多,家人无法,也只能由着他去。张家人劝李玲玲,不要等了,张元进什么时候回来都是未知数,然李玲玲根本不相信,在苦等一年多后,经不住亲友劝说,于2013年1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因证据不足,同时心存张元进不久就会归家的幻想,后撤诉。之后又等了两年,李玲玲开始心灰意冷,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玲玲与张元进婚前认识时间很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且张元进离家出走后,与李玲玲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支持李玲玲的诉讼请求,判决准许两人离婚。

【律师解析】

那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玲玲与张元进离婚,到底是以什么理由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而做出判决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二条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第七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第十二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在本案中,李玲玲与张元进的婚姻基础非常薄弱,属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但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生活甜蜜,甚至连吵架拌嘴都不曾发生,应算是在婚后有一定感情的。由此可见,此与意见第二条情形不一致;但自从张元进离家出走后,两人分居超过两年,但张元进离家出走,并不是因为与李玲玲感情不和,而是因从小到大有这个毛病,由此可见,此与意见第七条情形不一致;那李玲玲和张元进的情况属不属于该意见第十二条的情形,即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第二十八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在本案中,张元进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时间约为2011年9月份,之后再无音讯,李玲玲多次寻找都未找到人,一直到李玲玲第二次起诉离婚,时间早已满两年,可见,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即是根据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情形,确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任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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