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的补偿款离婚后应当钱随人走

时间:2015-07-21 17:35:54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诉讼离婚

【案情简介】

    星某某于2004年与张某甲认识并且相恋,2011年5月在西宁市城北区登记结婚。2011年8月,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经常发生矛盾,星某某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关系没有得到缓和。2015年星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张某甲返还星某某与张某乙的拆迁补偿费72000元,将张某乙判决给张某甲抚养。庭审中,张某甲辩称不愿意离婚,主张婚生子张某乙由星某某、张某甲共同抚养,国家尚未征收土地,没有拆迁补偿费,所以不能将拆迁补偿费给星某某、张某乙。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星某某与张某甲离婚,张某乙由星某某抚养,并且张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张某甲返还星某某拆迁补偿费36000元,返还张某乙拆迁补偿费36000元,交由母亲星某某保管。

    问:拆迁补偿费应当返还吗?

【律师答疑】

    由于星某某同张某甲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家庭矛盾较为激烈,夫妻感情较为淡薄,星某某曾经向法院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张某甲与星某某离婚。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本案中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拆迁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拆迁款如何进行分割。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的脚步逐渐加快,为了弥补被拆迁人员的损失,国家提出一定的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的方式,另一种是产权置换的方式。现在一般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拆迁补偿。根据《征收条例》的规定,城市中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中补偿款应当包括房屋补助费以及周转补偿费等几个方面。房屋拆迁中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头来进行计算,即房屋补助费以及周转补偿费等费用按照人头进行计算。所以拆迁补偿中补偿款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本案中,星某某拿出村委会的证据证明张某甲已将领取包括张某乙、星某某在内的拆迁补偿款,所以张某甲辩称的国家没有正式征收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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