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2 16:06:41 作者:洪嘉妮 文章分类: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唐某与周某于1997年4月登记结婚,2011年12月唐某与周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周某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以及车库都归唐某所有。离婚后,唐某发现有以下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2006年,周某入股承包山场,进行林木经营;2010年1月,周某在周某某处入股300000元,2011年7月,周某又入股600000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2011年9月,周某借给潘某150000元,潘某已经归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90000元。唐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在庭审中称不同意分割财产。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潘某返还的借款及利息周某返还给唐某一半,山场林木经营业周某与唐某各享有一半的权益;周某在周某某处入股的股金,周某与唐某享有一半的权益。
【律师答疑】
众所周知,婚姻中的财产基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但是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并没有将自身的投资和资产完全公开,造成夫妻离婚时可能产生一方隐瞒财产,另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上述现象,所以对于这种现象,《婚姻法》中规定一方隐瞒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
本案中,唐某与周某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中写明周某净身出户,房产、车子等资产分割完毕。但是,离婚后,唐某发现周某有隐瞒、隐匿资产的情况,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一)》中的规定,当事人从发现离婚时一方隐瞒、隐匿财产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两年,所以唐某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周某隐匿的财产之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唐某与周某共同分割上述夫妻共同财产。
(余宇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作者:洪嘉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