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3 17:12:57 文章分类:案例回放
从吉林省来京的谷海峰在2001年底被保安公司辞退后即陷入失业的窘境。闲来无聊时,他开始在赌博中寻求刺激。2003年3月9日,他在一地赌博,玩到翌日凌晨2点多钟,谷海峰将随身带的7000多元钱全部输光。输钱输得有些“眼红”的谷海峰开始怀疑对方“使诈”,便给朋友王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帮自己要回输出去的钱。十几分钟后,谷海峰下楼与匆匆赶到的王某碰上头。
谷海峰将赢得最多的黄某骗到楼下,同王某一前一后将黄某堵住。谷海峰指责黄某玩牌捣鬼,给了黄某一个重重的耳光,并恶狠狠地问黄某到底退不退钱。黄某只得无可奈何地将6000多元“战利品”交给谷海峰。谷海峰又操起地上的一块砖头砸在黄某脑袋上,将黄某打倒在地后扬长而去。
谷海峰被审理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拿”回自己输掉的赌资是否应当在法律上被定性为抢劫仍有疑惑。
法官说法
赌资原本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一经用于赌博这种非法活动之中,其性质就转变为非法财产。但是赌资并非无主财产,而是应当作为赃款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抢劫赌资不是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惩治抢劫赌资的人,不是保护参赌人的非法活动或非法所得,而是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