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谋的诉讼

时间:2011-08-09 18:12:55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阴谋的诉讼

--律师的那些事儿

 

今天在浏览一些案例的时候,忽然想起十三年前自己承办的一件案子,事情过去了这么多年,当年那些不能言说的阴谋,不妨晒晒。做这个职业久了,其中的一些不能说,不能写的,有些无奈,闲下来时,太多的事情时过境迁这么久,却是依然清晰,感觉到不吐不快吧···

那是在2000年的一天,我还是在辽宁省一个县级XX市做律师的承接的案子,那时刚开始做执业律师三年,当时的通讯和交通没有现在这样发达。可是作为律师,移动电话和BB机倒是必备的。一天下午,BB机响了起来,出现了一个电话号码,一看,是当地检察院审查批捕科一个副科长的电话,是约了谈事情的。知道是有了业务,所以马上就赶了过去。那个小城的范围并不大,律师所距离检察院是很近的,没用多少时间就到了科长的办公室,办公室只有他一个人在,案情是一个他农村老家的熟人,因为涉嫌贪污被检察院反贪局刑事拘留了,找到了他,因为他的身份特殊,不便于出面处理,他就指定嫌疑人家属来找我这个做律师的做这个案子,先通知我一下,叫我有所准备。过多的话不用说,剩下的是我知道该怎么去做了。

第二天上午,嫌疑人的妻子通过电话联系如约来到了我的办公室。陈述案情是主要的,尽管当时作为嫌疑人的家属未必对于案情尽知,但是,他们一样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一些被侦查的内容,他们对律师说得越详细,律师才能想出更多的对策来应付。她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案发前是在那个县级市的一个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并且分管全乡镇的学前班的管理工作。那个秋季开学的时候,全乡镇所有幼儿园以及小学学前班所收上来的学费,都要交到中心幼儿园,然后再由中心幼儿园上交镇财政所的。当年开学后收上来的费用,这个园长没有全部上缴,而是截留了十多万元存在用自己名字开立的账户上,而后当年的中秋节他用这笔钱给园里的教师分发了二千几百元的东西,剩余的钱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举报,而后被反贪局刑事拘留。分析刑事犯罪案件,自然是要从犯罪的四个要件入手。犯罪的主体,侵犯的客体以及客观行为是没有切入的地方,剩下的就是主观故意了。根据刑法理论,只要四个要件有一个被否决的话,那么,犯罪就不成立。于是,作为执业律师的敏感,感觉到这个案件是有很大的工作可以做的,做得好的话能够无罪。原因就是这笔钱只用了一次,而且是为幼儿园的教师发了福利。于是我就问嫌疑人家属:“那你知道知道xxx存了这笔钱?”,她说自己不知道,是案发后听别人讲的,又问:“那幼儿园的那些老师知不知道有这笔钱存在xxx的户口上,这笔钱是准备用来干什么用的,为什么没有按照规定上缴?”,作为律师的我知道这一连串的问题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未必是清楚的,可是我还是一定要问,一定要多问一些与这笔钱有关的问题,多问一些为什么和一些能够想到的所有关于与涉嫌贪污有关的问题,嫌疑人的妻子一脸茫然,只是对我说是检察院的xxx叫她来委托我的。办完了委托手续以后,我就告诉她,我刚才问的事情能否全部记住,其实她一进来的时候,我就从言谈中看得出来,同样也是教师身份的她,也是很聪明的,不用过多过多的言语,她就会理解律师的意思。于是,我告诉他,回去必须在几天之内,搞清楚我刚才问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有谁知道答案,都有谁能够证明,知道的人越多越好,等你尽快的把这些事情搞清楚以后,律师要去调取证据的。如果你做不到的话,律师也是无能为力,无法帮助你取得你想要的结果,她点点头,说知道了,然后离开了办公室。

在那个小城,作为律师的我,是和公检法有着某些非常特殊关系的,特别是检察院,从上到下的关系都非其它律师能比的。我不必按照潜规则事事都要提前摆平,然后才能谋事,大家彼此心照不宣,非常了解。当时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在侦查阶段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是要申请并且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才会被允许。一般往往都是在侦查机关把案件的证据固定以后才会允许律师会见,也会有很多的律师在侦查阶段得不到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我不同,我在递交了会见申请的当天,就拿到了同意会见犯罪嫌疑人的通知书,虽然侦查机关是派员在场的。第二天,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开车,我和另外一名关系非常好的合作律师一起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时候,办案人员借故到看守所其它地方聊天去了,剩下的就是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单独交谈。作为律师的我,也是深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的,因此,也是从来不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去教唆他们如何应对办案机关,很多的犯罪嫌疑人脑子转的都是很快,只要你询问的言语以及语气突出关键所在,他们都能领会。我先是向犯罪嫌疑人解释了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什么是贪污罪,什么事挪用公款罪,什么情况下不构成犯罪,之所以讲解挪用公款罪,是留了一手,以防止不能打脱贪污罪名的时候要做另外的辩护。因为事前通过了解这笔钱有四万多被他用了自己家盖房子使用。在与犯罪嫌疑人交谈的时候,关键的是问他为什么要截留这笔钱,开始的时候,他的回答还是模糊不清的,后来一点点的讲出来了,开始说这笔钱别人不知道,后来又说是开了教师会,这笔钱是用作给教师发福利和报销日常花销的,后来还说了还要用于一些学校教室的门窗桌椅的修缮,至于盖房子的钱是临时用一下没几天,刚从亲戚那边借来钱要归还的时候就被刑拘了,所以没能及时补上。到了这时候,作为律师的我长长地舒了一口气,知道这个案件有希望了。那次会见,我们谈了很久,有两个多小时,这段时间,办案人员没有进来过一次,当然,我也是没有向犯罪嫌疑人教唆任何对抗的东西,所有的一切,都要靠他自己领会,不过,我知道,在目前案件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凭侦查机关那些表面的书证是无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事后得知,办案人员除了是由于我自己的面子以外,还是被他人格外关照了的。

会见结束了以后,我立即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打了电话,基本上讲了犯罪嫌疑人讲述的一些情况,其实这样做是违规的,但是没有一个律师不这样做,我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讲了对于这笔钱是如何安排的,有哪些人知道,都开了什么会,为什么要修缮学校的门窗桌椅等等,有无向镇里有关领导汇报过。并询问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告知几天以后要下乡取证的,希望能够得到上次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是那个小城东部最边远的一个乡镇,那天早上乘车一个多小时以后才到达,早上从镇内走得比较早,犯罪嫌疑人家属把中心幼儿园的作为证人的教师都找好了,学校找了一间办公室留给我们询问证人使用。同样是我们两名律师,现在想起来大约有八九名证人吧。从上午一直做到下午,把所有证人的材料取完,还到乡卫生院找了院长,因为这个幼儿园还欠着卫生院许多的费用。所有的证人都谈到园长在截留了这笔款项以后,开了全园的教师大会,通告了截留了款的数额,并且在全园教师大会上说留这笔钱一是为了在节假日的时候为教师发放福利,而是为教师公务费用报销使用,因为一旦上缴乡财政,乡财政就会挪用这笔教育款项,学校的教师往往出差以及公干的话都要自己掏钱垫付,乡上长时间不能报销,有的会拖好几年,这样的话教师报销也很方便,再则一些学校的学前班门窗桌椅不同程度损坏,要赶在某个时间以前维修完,并且已经做了计划,而且在八月十五的时候全体教师都分到了福利,也开了会,通报了花销的数额。挪用做盖房子的钱也被证实已经向别人借了,要去拿钱的前一天被抓走···,一系列的问题已经清楚了,我仔细的核对过每份证据以后,对这个案件有了绝对的把握,下午在乡镇吃了饭以后返回了城里。

我不想用这些证据让检察院的反贪局难堪,也是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吧,几天以后,我向反贪局办案人员以及办案那个科室的科长提了建议,告诉他们这个案件有很多关键的证人,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的,希望他们能够去调取一下证据。平时没有案件的时候,我也是会常在他们那里聊天什么的,所以和他们讲话也是随便得很,他们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怎么回事,对我的建议没有理会,一直没有下去调取这一部分证据。案件提起公诉以前,我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要找一下这个案子的公诉人的,至于怎么找,你自己想办法,她很懂事,心领神会,其实我已经和公诉科长打好招呼,叫他交给指定的办案人员去办这个案子,何况这个案子还有内部别人协助,事事都如事先设计好的那样顺利,家属没有避讳的告诉已经给了办案人一万元,每次和办案人员碰面的时候,其实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的,往往案情有什么风吹草动都会通过家属及时的了解到,我也会把我这边的情况通报家属。有一次我在检察院对面的马路看见办案人在检察院的楼下用公用电话打电话,好像很诡秘的样子,讲了好久,于是我就用手机拨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电话,电话一直占线,我很明白,他们之间是在交流案情。呵呵,过了不久,犯罪嫌疑人家属就打来电话,向我通报了检察院内部关于这个案件的一些讨论情况。这是不是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的运用呢。

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被退查了一次,期间有一天我去看守所会见别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刚好遇见反贪局把这个涉嫌贪污的嫌疑人带了出来,嫌疑人带着手铐脚镣,一脸惶恐的神情,看见我的时候,向我露出求助的眼神。我上前问了一下把他带出去干什么,那些反贪局的司机和法警平时都是总在一起喝酒开玩笑的,他们就告诉了我,刚从大连市检察院借了一台CPS测谎仪,要对嫌疑人测谎,我就大声地说着:“测谎的结果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没有一点用处。”其实他们也是知道我说给嫌疑人听的,也许那时候嫌疑人听见我说的心里不会有那么的不安了吧,我回头对他说了一句:“没事儿,放心。”很多的事情就是那样的巧合,也许是天意吧。

因为这个案件总归是要被起诉到法院的,所以还有一个环节万万不能遗漏,那就是法院的办案人和庭长。案件移送法院起诉的第二天,我就去法院递交了律师的辩护手续,见了一下办案人。期间只是简单了做了一下交流,没有对案情说什么,只告诉办案人我会随时打电话约他的。习惯了,又不是第一次,彼此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只是要他尽快看看卷宗,并且告诉了他我手里握有的证据随后提交法院,以及证据的内容,然后离开了。回去以后,我打电话给犯罪嫌疑人家属,叫他准备一万元钱,用信封装好,等我通知。又过了一天,我把手里的证据复印了一份交到法院,告诉审判长及时看看。再没有说什么。又过了一天,我打电话叫犯罪嫌疑人家属带着装钱的信封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餐厅指定的位置等,然后打电话叫法院的办案人在那个时间去餐厅,去了以后什么话也不用说,有人交给他一个信封后就走,事先是叫嫌疑人家属偷偷认准了办案人的,至于庭长,是我自己安排。办案人员很清楚是怎么回事,还推辞了一下,其实办这样的事情又不是第一次,我办这样的事情从没有出过事,偶尔风险我也会摆平的。事情一切都是这样安排妥当,就等着结果了。

开庭的时候,各方都危襟正坐,一派肃穆,进入程序以后,作为辩护律师我提交了律师所调取的证据,然后审判长要求公诉人质证,公诉人看了看,向法庭提出由于证据发生变化,申请休庭,第一次的庭审就结束了···

知道不会有第二次第三次庭审的了,不久,检察院向法院撤回了起诉,并且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案件不了了之,犯罪嫌疑人达到了被释放的目的,没有再进一步的追究,后来,恢复了公职,又继续做他的教师。从被刑事拘留羁押到释放,他一共在看守所了呆了九个月,九个月的时间,他也应该反省了许多,后来我们聊起来这个案件的时候,他也有很多的感慨···

案件办完了,我的关于这个案件的任务也结束了,与当事人之间没有跟多的交往,偶尔有个电话聊一下。

题外话:这个案件刚刚发生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家属还被一个当地的骗子骗了三万元。当时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以后,这个骗子吹嘘如何如何有本事能很快把人办出来,当事人就相信了他,给了他三万元,这个人在骗别人的时候东窗事发,被抓到,公安机关了解到这个事情以后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才知道被骗了。这件事情是后来才知道的,在当地的电视台播放这个诈骗案的时候我才发现还有这么一个插曲。人往往在心情焦急的时候是最容易胡涂的,很容易上当。

2011年7月7日星期四晚

执业机构: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贵铸律师 > 贵铸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