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9 18:15:28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聪明反被聪明误
---一起原告倒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1年夏季的一天傍晚,电话响了。一位高中同学从沈阳打来电话,说是其姐夫杜兴同接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因为一点小小的纠纷被一个当地的中学校长起诉了,要求赔偿。在那个县级市的一个乡镇,一个中学的校长也是很有影响的,人头熟,关系广,同学怕他姐夫吃亏,电话来要我去帮忙处理一下,看看案件的情况是否能够扭转。具体的案情同学也是只说了个大概,无论如何要帮帮忙。同学之间的感情自然是无话可说了,不管怎么样,想什么办法,用什么手段,自然也会想尽办法去做的。
第二天上午,杜兴同打了电话来,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先把事情了解一下再筹划。来的时候,他带来了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是那个镇中学校长陈光炎提起的民事诉讼,因为双方发生了一点纠纷,杜兴同打了陈光炎一个耳光,因此,校长先生在镇卫生院住院观察两天,向镇中学所在地的法庭起诉,请求杜兴同赔偿各种费用将近三千元。看过了应诉材料以后,我要杜兴同把事情的前后经过说一下。
原来这个杜兴同与陈光炎之间还是亲属关系。杜兴同的妻妹是陈光炎的弟媳妇,也是陈光炎所在中学的教师。我的同学小时候家里生活条件一直不好,父母又早亡,所以这姐弟二人读中学以后都是由这个姐夫杜兴同抚养的,并且后来都考上了大学。弟弟读了辽大,毕业后分配在沈阳审计部门工作,妹妹后来就考了师范,毕业后回到了那个镇上做老师。婚前一直都是在姐姐姐夫家里生活着。后来经陈光炎介绍就嫁给了这个陈光炎的弟弟。但是这个陈光炎一直对这个年轻美貌的弟媳妇垂涎三尺,常常找机会接近这个弟媳,言语和行为总是流露出不尊重的语言,甚至对弟媳动手动脚。每每学校有什么出差开会的外出机会,也总是借口工作上的需要带弟媳一起出差,晚上总是流连弟媳的房间多次催促后才肯离开,甚至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在学校的老师中也传出了风言风语。因为在校长手下工作,弟媳常常也是不敢声张,忍气吞声的,非常苦恼,往往回姐姐家的时候,会把这些事情对姐姐说。在农村那个地方,这种事情是很容易引起别人议论的,影响名声。因为在以前杜兴同与陈光炎交往比较多,私人感情还不错,所以做姐姐的就叫杜兴同找机会对陈光炎说说,以免影响不好。在杜兴同对陈光炎说了几次之后,就惹恼了陈光炎,感觉到自己堂堂的一校之长面子无光,反而开始大肆传播谣言,说是杜兴同与小姨子之间关系暧昧之类的言语。一来二去,两人之间就产生了矛盾,矛盾也逐渐加深,乃至于以后两人在路上碰面互不说话,杜兴同总是绕着陈光炎走。
当年五月的一天中午,杜兴同去接了妹妹家的孩子,骑上自行车一起去吃婚宴。走在镇中学前面乡镇的集市附近时,由于人多,就从自行车上下来了,推着车走。刚好迎面遇上陈光炎,俩人也没有说话,擦身而过。就在这一霎那,陈光炎双手一推,把杜兴同连人带车推倒在地,车把直接压倒了杜兴同手上。杜兴同起身后也是气不打一处来,站起身就狠狠的打了陈光炎一个响亮的耳光。由于当时是镇上的集市,人也很多,在别人的劝说下就分开了,陈光炎感觉面上无光,回到学校后越想越气,傍晚的时候就去了市医院急诊住院观察。而杜兴同被劝开后,感觉左手大拇指异常疼痛,就去了镇卫生院检查,经过拍片,发现左手大拇指骨折。因为家里面是养鸡的,离不开需要照顾,所以也没有住院治疗,连续换了几次药,加上拍片的费用一共不到伍佰元。
听完这个过程以后,我的心里已经有了数。这个案件绝对胜算,现在需要的就是证据了。在当时那个时候,我们那地方的法院都有法医室,而法院的法医与我之间也是相处得相当好,平时在一起的时候对于一些伤情的情况还是了解的比较清楚的。我告诉杜兴同放心,这回让陈光炎吃不了兜着走。我问他当时治疗的医疗资料还在不在,当时在事发现场都有哪些人看到了你们厮打的场面。他说医疗资料只有一个门诊手册和拍片报告,当时在现场的人有很多也能找得到。谈完之后告诉他先回去,等第二天我再找个律师一起去镇里卫生院调取医疗数据并且找证人调取证人证言。在当时,律师时有权向当事人调取证言的,并且也会被法院采信。
作为律师调取证据证人证言的材料是很有目的性和技巧性的,往往都是在去调取材料以前,把需要针对不同的证人需要询问的内容列好提纲,提问的时候也是需要智慧,动脑筋,注重询问的技巧,而在记录的时候,也是需要把语言用文字组织好,把标点符号按照律师所需要的证实内容分隔好,这样才能取得对自己最有力的证据。往往也是在和证人谈话的时候把不利于自己这一方的语言掩饰掉,以争取自己当事人的无过错。每每都是在要向证人调取证言以前,要当事人自己先回去找一个可以作证的证人,告诉一下所需要的证言内容,这样,在拿到手的证人证言就很有证明力了。而对于那些似是而非的证言或是没有利的证言,不会向法院提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以前,这种取证的方法无往而不利。一旦证据相矛盾的时候,也不会引火上身,在取完证据以后,按照证人的意思向证人宣读以后,让证人在调取的证人证言上画押,签上:以上证言我看过与我所说一致,签名画押。一旦证人反悔是没有可能的。其实这种方法就与现在的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询问证人的时候没有什么两样,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庭审的时候大呼冤枉,说自己当时有些话不是那样的意思表达是一样的。现在在民事诉讼中要求证人证言当庭质证,而中国的老百姓没有几个人愿意到法庭去参加庭审质证的,所以很多的时候证据很难取得。可是我们现在的刑事诉讼制度还是由公安机关调取证人证言,虽然写着证人的名字身份信息什么的,是否真假谁也不知道,这也是刑事诉讼的一大弊端。毕竟国家赋予了公安机关这样的权利。律师与国家机关的权利没有对等,这也是律师无奈的原因之一,想出一些歪门邪道的办法来也是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
在将所有的证据拿到以后,我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出了对杜兴同的伤情以及伤残等级鉴定。我很清楚这种情况下杜兴同的伤情会构成轻伤,十级伤残。同时向法庭提起反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陈光炎的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赔偿杜兴同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慰金等共计九千多元。不久,法医鉴定结果出来了,结果与我预料的完全一致,杜兴同的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于是,法庭将该案移送到了法院的刑事庭,由刑事庭审理。
此时,作为被告人的陈光炎任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想自己堂堂的一校之长,又在当地交往甚广,凭着自己的活动能力,完全可以将该案摆平。殊不知,这案件已经涉及到刑事责任,当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自诉案件,完全由被伤害方掌握主动权。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陈光炎声言不会认错,最多赔偿两千元。我告诫杜兴同一定不要心软,非教训一下他不可,打击一下他的嚣张气焰。陈光炎也通过关系找到刑事庭的庭长,要求做做工作,岂不知我和刑事庭长的关系,事先早已经打好招呼,要告诉了庭长就是教训他一下,要他低头认错。摆布关系是自然免不了的,我们之间都有着非常的默契。我通过办案的法官向陈光炎传达了信息,一定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宁可不要赔偿。因为一个校长,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话,那这个校长还能当了吗?连教师都做不了。经过了几个回合,其实是为了给刑事庭长一个面子,当时要的就是这个效果,我们放弃了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对方赔偿各种损失五千元算了,赔礼道歉。陈光炎是乖乖的把五千元送到了法院,向杜兴同赔礼道歉。至此,这个案子以杜兴同的全面胜诉,扬眉吐气而告终。而始作俑者陈光炎本来是想羞辱一番杜兴同,灰溜溜的颜面全失。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原本杜兴同根本没有起诉的打算,骨折养了一段时间也好了,没有再想与其纠缠。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杜兴同所拿到的五千元赔偿款,在各个环节耗掉了将近四千元。杜兴同当时表示就是花再多的钱,也要争回这口气。
案件结束以后,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同学,也告诫杜兴同虽然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但是不可张扬,毕竟都在同一块土地上生活,彼此之间还是亲属关系,以后还是能缓和关系多缓和一下为好。
题后记:事情过去三年以后,就是这个镇中学校长陈光炎因涉嫌贪污被举报。有一天我到检察院反贪局找朋友聊天约晚上出去吃饭的时候,听朋友说最近抓了一个校长叫陈光炎的,是xx镇中学的校长,我一听是此人,于是就问了一下案情,涉案金额将近十多万元。反贪局的朋友告诉我说,最可笑的是这个校长三年以前与人打架赔偿别人的五千元也用学校的公款。我一听,哈哈大笑,就把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讲给了他们听。我们都感觉太好笑了。可是,感觉可笑之余,我也在想,这样的小小校长,连打架赔偿款也敢用公款,那么别的官员呢,谁又能够知道他们用的哪些钱是公款,是我们纳税人的钱。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2011年8月9日星期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