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13 17:35:1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哈尔滨的水价听证会,唯一的反对涨价者扔瓶子进行了抗议。
我不觉得听证会上扔水瓶不成体统,反对涨价者“一直得不到发言机会”,扔瓶子抗议的就是发言机会的不公。一个人因为他所持的观点,被取消发言机会,这是听证会的丑闻,而不是扔瓶子的人的不当。
但不给反对涨价者发言的机会,这还不是哈尔滨这次听证会的最大丑闻。最大的丑闻是,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有多位身份与标称不符。说是下岗职工,实际是社区干部和退休干部,说是退休职工,实际是公司董事长且未到退休年龄。
政府组织的听证会,搞出这种冒名顶替的把戏,不管听证意见同意不同意涨价,合法性已经不存在了,而且这一政府行为的可信度也等于零。
政府部门还在辩解:消费者代表都是消协推荐上来的,物价局没有参加。这样,貌似物价局就可以对代表做假不负责任。
我懒得猜想消费者协会做事何以如此蹊跷或者乖巧,把反对涨价的代表搞的只有一个,又把代表身份弄得七颠八倒。光是政府物价部门组织听证会,会上出现一些假冒名义的代表,而政府部门还觉得这种假把戏跟自己没有关系,就足以证明羞耻之心并不是“人皆有之”。
政府部门组织听证会,代表身份的真伪未受审核,假代表在那儿演戏,政府信誉荡然无存,如果有“信任投票”,有“支持率”统计,试问这样的部门能够得票多少?出乖露丑至此,若非皮厚非凡,部门首脑就当不待问责程序启动,赶紧辞职而去。但是,没有辞职,问责机制好像也没打算启动。丑闻是无所谓的,下回做得圆满一些就好,民众信任不信任,支持不支持,关权力鸟事。
还有一个问题,似乎还没有人注意到。为什么水价听证会,需要选出消费者代表,而不是市民代表?是的,一个人可能既是消费者又是市民,但是,一个人以消费者还是市民身份出现,意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
水价涨不涨,是价格合同问题,还是公共政策问题?如果是价格合同问题,需要的是企业与消费者商谈,不合,可以仲裁可者诉讼,不必政府听证。既然水价需要听证,那就表明是公共政策问题,这一定位也符合水、电、燃气属于基本民生物品的性质。
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例如能够人人得而享之的水、电、燃气,例如国民教育,例如基本医疗,这是人权范围内的事情,它甚至与一个人是否公民没有关系,更不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故而,人们参加相应的听证会,身份不是消费者代表,而是市民代表(这就是说,它甚至无须考虑代表是不是具有当地户口,而只需考虑代表是否生活在这个城市)。
然而,现在,政府组织的水价听证会,委托消费者协会选代表,把公共政策问题转变成订立价格合同的问题。而市民似乎也没有太大的异议,他们对市民代表变成“消费者代表”没有敏感,这使得那些故意模糊水价的性质的人有了机会。
必须坚持的是,水价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而不是一个价格合同问题。水价是否能够承受,涉及是否能够“免于匮乏”,这是人权问题,而不是消费者权益问题。城市政府有责任向所有人提供以可以承受的价格获得的自来水。这样,听证会代表就应当是市民代表,由消费者协会遴选代表是没有道理的。
真正说来,一个政府对水、电、燃气、教育、医疗等等基本物品价格作出调整,未必要有听证,但须考虑到是否面对抗议和能否在下一次当选的问题。在我们这儿,考虑的问题并不一样,涨价是不由分说的,但须要走走听证的过场,而且过场走得东倒西歪,也不会有谁脸红。政府无约束,官人不脸红,这也是一种特色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