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xx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案辩护词

时间:2009-12-22 22:02:39  作者:本人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初作田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出席法庭审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国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作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没有异议。

二、2000年8月份,被告人靖海元在组织偷渡的这一节事实中,从卷宗的材料及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来看,有几处并不相符。首先,2001/8/14日靖海元供述中讲道:有几个朋友搞偷渡,要帮找条12的船。而初作田否认此说,事前并不知道靖要租船偷渡,只是靖告诉说有一趟活,让其帮着领船。事实上,作为曾任武警边防少校警衔的靖海元来说,对于偷渡是构成犯罪是明知的,而且风险是很大的,时刻都有被抓获的危险,他是根本不可能在事前将偷渡之事告知初作田的,而作为初作田来说,因为他曾拥有一条没有任何手续的黑船,平日里拉几个人赚点钱,出于对靖的信任,自以为是朋友照顾自己生意,根本开始没有想到是干偷渡。因此可以看出,靖海元为了推脱责任,分散注意,减轻处罚,在其供述中作了虚假的陈述。直到靖在将偷渡人员装到小船上以前他是不会将偷渡之事告诉初作田的,而在初作田在得知或明白时已经无法回头了,因此,初作田的主观故意恶性较小。其次,2001/5/24日,靖在供述中讲,“分给船主于老四3000元,”而在8/14日供述道:“有一个12马力船主姓于(不知名字)”,说明了他是并不知道于这个人的名字的,也不认识这个人,那么,靖的上述供述相互矛盾,接下来又说,“问船主要多少钱,船主没说,而是初作田讲到时候船的运费由他负责给算。”却证实了初作田的辩解,事情过后初作田向于胜龙支付了2000元,故辩护人认为初作田的非法所得并不是起诉指控的5000元,而是3000元。

三、2000年11月份,靖海元打电话给初作田,此节事实二人所供相差比较大;第一次初作田稀里糊涂地帮助了靖运送偷渡人员以后,靖并没有给过初任何报酬,在此情况之下,初不会积极地再次帮助找船,根据初的辩解,由于柳福祥家没有电话,靖联系不上,故打电话给初,叫他去找柳,让柳与靖联系,目的是想要柳给找船,而恰恰也就是柳福祥去找的船主刘德庆,这条12马力的船不是初作田给联系找的,只运送30多人便坏了,这次初作田只是碍于靖的情面才跟着去了既未开船,也未掌舵,所起的作用比较小。接下来之所以又参与了这次没有运完的活动,上了50马力的船,便如初作田在2001/8/12供述所说:“以前关系不错,不好意思,也想挣点钱。”跑跑腿,帮帮忙,法律观念的淡薄,根本没有想到会产生这样的严重后果,给社会造成危害。实际上靖海元在2001/5/24的供述中讲初作田在50马力船上时倒说了一点实话:“他说这么多人是不是偷渡,我说是偷渡,你别管了。”由此可见,初作田事前是根本不知道的。

四、综合全案来看。尽管初作田参与了二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是他只起了一个比较小的作用,而且主观恶性比较小,危害不大;在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够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之诚意,且其系初次、偶然犯罪,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受到了教训,相信通过改造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在合议时考虑初作田在整个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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