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2 22:06:11 作者:本人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任小鹏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任小鹏本人的同意,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审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1、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
2、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的身份记载错误。被告人任小鹏系xx市大营镇职业学校学生,不是无业。
3、被告人任小鹏系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出生,案发日期为二○○三年九月六日,案发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系少年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其处罚。
4、被告人任小鹏在案发前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思想简单,社会经历不多,世界观正处在形成阶段,由于受社会上种种不良现象的影响,抵抗力不强和对性的无知好奇,产生了导致此次犯罪的想法,犯罪的动机非常简单,非大奸大恶之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一时失足导致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本人也非常后悔,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的轻微性从轻处罚被告人。
5、被告人任小鹏的年龄较小,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被告人的此次犯罪系初次偶然犯罪,其初次偶然犯罪不同于惯犯,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也没有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任何伤害,并且现在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一般,并且被告人在到案后,能够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供述事实,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诚意,保证在以后不至于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被告人系在校学生,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和改造,有利于其改过自新。
6、关于本案的证据。其一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小鹏三次将被害人徐×强奸,除二○○三年九月六日外,另两次证据并不充分。对于指控被告人二○○三年四月的一天及五月的一天的两次强奸的事实,其只有被告人任小鹏在二○○三年九月八日公安机关的供述,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其过程与本案被害人徐×的陈述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其事实存在疑点;被告人的供述只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关于此节事实,辩护人认为,应该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无法确认。其二是被告人是否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的问题。被告人在二○○三年九月七日及九月八日的供述中都讲到是用“小便蹭徐×的小便”“双腿不能分开不能插入等”,而在二○○三年九月十六日的供述中讲到“放入了徐×的阴道里”以及在今天的庭审供述并没有插入之说,前后相互矛盾,再者,对于公安机关在二○○三年九月十六日的讯问被告人的笔录辩护人认为应该无效,其具有诱导被告人的语句该笔录记录:问:“你交待一下你的犯罪事实”,明显是已经确认了被告人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时便违反了此规定,因此该证据应该无效。关于威胁语言一事,由于被害人陈述并不准确,前后不一致,并且被告人否认此事,故无充分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人又系偶然初次犯罪,有了明确的悔改诚意,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为了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法庭在合议在给被告人量刑时综合全案能够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谢谢!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