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医院死亡,尸体被擅自火化,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0-01-09 10:13:3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精神病人谢某在精神病院死亡后,医院在未经家属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授意殡仪馆将尸体火化。家属要求医院进行医疗损害赔偿

尊敬的审判员,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受本案原告谢庆怀、杨素芳、谢胜兰,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依法阐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性质。

    在被告答辩及法庭调查阶段,被告方已经承认本案受害人谢磊为其收治的病人,那么,被告与受害人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就应该依法履行其职责。本案中,根据被告提供的病历,证明受害人谢磊在入院之时除精神分裂症外,身体很健康,并无其它疾病。而短短三个月之后,受害人却不明不白死在被告所在的医疗机构,被告又在明知受害人有亲属,却在没有亲属到场并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匆匆将尸体送至殡仪馆并迅速火化。导致被害人的死因无法查明。被告很明显存在着严重的医疗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否则,被告绝对不会甘冒法律和道德风险而欲盖弥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属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关于本案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属举证责任倒置案件,被告应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违反《卫生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尸体存放的严格规定,未经受害人家属签字同意就将尸体火化,导致死因无法确认。就连被告自己也在病历中记载“考虑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说明被告自己也不清楚受害人死因。正是由于被告有意逃避尸检,试图推卸责任,导致被告在整个庭审过程中,不能提出任何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结果与其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那么,根据本案的举证归责原则,被告方属举证不能,则应推定其存在过错,其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方在庭审中试图把谢磊的非正常死亡的责任归咎其父母即本案原告,就更为荒唐,医治病人是并且只能是医院和医生的法定职责,病人死在医院且死因不明,怎么可能是家属的责任。显然,被告是理屈词穷而又强词夺理。

三、本案各项损失的说明。
第一,丧葬费:5549元

第二,死亡赔偿金:70940元

第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杨素芳13048元;谢胜兰5494元。
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谢庆怀,杨素芳仅有一个儿子,老年丧子幼年丧父都是人生之莫大悲剧。被告的过错给三原告造成的伤害是巨大而又永远无法弥合的。考虑本案的损害后果、过错程度、赔付能力、等综合因素后,三原告各主张精神赔偿金赔偿20000元,合计6万元。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在对受害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三原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和伤害。因此,被告应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XXX律师事务所   XX


审理过程中,由于律师坚持举证责任倒置观点,医院方无法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医院方赔偿各种损失6万元。
执业机构: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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