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律師代理範圍

时间:2011-03-14 16:54:33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第108条的规定。律师对以下案件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代理:

1、 民法(含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案件。如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案件、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案件、债权债务案件等。

2、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案件。如姓名权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名誉权案件、肖像权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3、 民法调整的知识产权案件。如著作权案件、专利权案件和发明发现案件、商标权案件等。

4、 继承法律关系调整的继承案件。

5、 婚姻法律关系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如离婚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监护关系案件等。

6、 破产法律制度调整的申请宣告破产案件。

7、 房地产法律调整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8、 海商法律制度调整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9、 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因劳动问题引起的纠纷案件。如: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案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因开除或辞退职工发生争议的案件等。

10、其他案件。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等。

执业机构: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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