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时间:2011-04-06 10:11:4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吸毒成瘾认定办法》

公安部、卫生部日前发布了《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以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

  办法共二十四条,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对吸毒成瘾的定义、吸毒成瘾的认定、承担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及承担认定工作的医师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其中,办法规定,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是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是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是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同时规定,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

  根据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的。

   办法要求,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二)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办法强调,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及被认定人员的信息。

  公安机关、戒毒医疗机构以及承担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执业机构: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贵铸律师 > 贵铸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