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文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纠纷

时间:2012-07-09 22:23:32  作者:崔宁宁  文章分类:

    2011年70月28日14时26分许,文某驾驶车牌号为渝A1Vxxx小货车行使至重庆市大渡口区南海大道小南海温泉路段时,碰撞到原告张某,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大渡口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文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负无责责任。”后原告依法鉴定为10级伤残。

    至此,被告应当承担本案全部损失,当事人均没异议,但是最为争议的是原告是为一岁孩子的母亲,一直在家照顾孩子,并无其他收入,因此本案焦点便是:原告是否属于城镇人口?以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的计算(赔偿数额跟户口有关)

    本律师认为:1、原告在主城有稳定收入,夫妻收入的一半,职务为保姆;2、在主城生活满一年;因此可以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最终获得法官支持,获得了足够的赔偿!

执业机构:重庆大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渝中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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