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21 12:08:2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4月14日上午,监督公车的“广州区伯”区少坤在电话里对记者表示,将放弃起诉长沙公安,而继续委托律师要求长沙公安对当晚安排饭局的“陈老板”进行立案调查。(《新京报》报道)
还有半个多月,我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要正式实施。在这个即将适用新法的关键时期,区伯主动放弃行政诉讼,让民众为之哗然。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更为其决定请求公安对“陈老板”调查所进行的救济程序能否达到预料效果,而充满焦虑。区伯放弃行政诉讼,将会失去什么?
首先,区伯启动关于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案件在民众关注之下,立案肯定不是问题。在立案后,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区伯及代理律师定会查阅、复制公安机关处罚的所有证据,这样区伯自然会在卷宗材料中找到被“设陷”的证据或线索。显然,区伯放弃了行政诉讼,就失去了查证的最佳机会。
其次,区伯放弃行政诉讼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无非是涉嫌嫖娼,如果打这场诉讼可能又一次面临道德审判,这也是区伯不愿意提及的伤心往事。但如果执意让公安调查“陈老板”也势必会涉及嫖娼事宜,所以说区伯的担心完全多余,因为这永远是区伯不太理智行为所注定无法回避的问题。针对区伯来讲,他的担心自然不会因为放弃治安拘留案件而消失。
还有,仅是请求公安调查“陈老板”,如果公安就是不作为或区伯对调查不满意,涉及刑事不立案的问题,自然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反映,检察院仍不作为,再到上级检察院反映,这样区伯自然走上了一条类似控告、信访的崎岖路;涉及行政不处理的问题,自然区伯还会走上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这样放弃一种救济,不得已再选择另一种救济,周而复始,到时消耗时间,民众没有关注度,自然区伯的这种选择是维权大忌。
选择了可以放弃,放弃了就永远无法选择。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的救济权利,自然带有期限,对于治安拘留决定,现行行政诉讼法为三个月,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六个月。这样如果超过半年期限,对于区伯涉及嫖娼一事已经盖棺定论。到时纵然区伯有三头六臂,使出浑身解数,也无法证明自己的“青白”。
还是德国法学家耶林的那句话,送给区伯。“每一项权利,无论是民众的还是个人的,都是以坚持不懈地准备自己去主张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