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客体特征(贪污罪侵犯的社会关系)

时间:2012-08-24 15:58:33  作者:赵亮律师  文章分类:职务犯罪

贪污罪的客体特征(贪污罪侵犯的社会关系)

    贪污罪的客体是指贪污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理论界较统一的观点认为贪污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贪污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职务廉洁性”,是指对国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的规范,“公共财产”,是指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财产。该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侵犯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均可构成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公共财产作为贪污犯罪侵害的对象,也直接反映了该罪侵犯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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