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需要证明的主体资格证据有哪些?

时间:2012-08-27 23:33:01  作者:赵亮律师  文章分类:职务犯罪

贪污罪需要证明的主体资格证据

贪污罪的主体资格证据,是藉以证明行为人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证据。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证据主要由身份证据和职务便利证据两部分组成。

一、身份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职务等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由下列证据组成:

1.居民身份证明。即《居民身份证》。

用以证明行为人国籍、性别、年龄、籍贯、居住地等个人自然情况, 以及在管辖及刑事责任能力上做出判断。

2.户籍证明。即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行为人户籍情况证明等书证。

主要用以证明行为人的居住管辖及家庭情况和行为人身份,以确定案件管辖等事项。

3.任职证明。即行为人所任职务的证明材料。

用以证明行为人的工作身份,并从职务上证明其具有客观上的便利条件。

4.工作简历证明。即行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其工作简历情况证明、个人履历表及行为人的简历供述等。

第一印证其工作身份,第二从时间上印证其职务上是否具有便利条件及何种性质的便利条件。

5.委派文件及委派单位资质证明等。即:行为人系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的,须由委派单位出具有关的委派文件(如委任书、委派决定文件、委派人证言等),委派单位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以及被委派单位出具的行为人任职文件、证人证言等职务身份证明。

6.委托文件、委托人证言及委托单位资质证明等。即:行为人系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应提取有关承包、租赁、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合同、协议、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的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职能的职务身份的书证、委托人证言等证明材料。如委托人系国家机关之外的国有单位的,应提取委托单位系国有单位的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的行政协理身份证明文件、证人证言及协管任务事项证明等。即:人民政府的指派性、交派性文件及决议性文件,行为人任职证明,交派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其他协管人员证言等证据材料。

二、职务便利证据,是指证明行为人具有某种公务性职权、责任便利条件的证据。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职责权限证明。即:行为人职务责任证明文件(如职责规章等)、工作分工证明文件(如会议纪要、记录、通知等)、单位证明、负责人证言及行为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2.授权职责证明。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会议纪要、记录,授权委托  I人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证明文件等。

3.公认职责证明。即:本单位公认行为人具有的某些职责权限的证明材料。如:惯例性操作书证、领导班子成员认同性证言、关系人证言、行为人供述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贪污罪属于刑法当中规定的特殊主体,因此作为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主体证据就尤其重要。以上主体证据,仅是确定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一般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来讲首先应当在阅卷的时候就对上述情形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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