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4 20:35:2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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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指导意见》中存量股发行与《公司法》相悖离的情况,记者就此询问了多位律师。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宋一欣律师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个存量发行的提法有问题,IPO期间转让,他转让的股份还是属于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而《公司法》规定这类股份1年内不能转让,那么存量发行的股份怎么能流通,这在法律上说不过去。”
记者还联系到与证监会发行处有沟通的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周浩律师认为,“在法律上,证监会正在寻求突破。如果严格按照2006年正式实施的《公司法》,那么存量发行这个提法是与法律不一致的,但是用《公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说,它会根据社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的需要做一些调整,有时候用法律的形式、有时候用法规的形式,反正就是在规章制度,在一定的条件下,作一些退步,这是时有发生的,不单单存在于证监会。”
周浩律师还指出,“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在社会最后大致认可的情况下,这问题提出后,他会考虑如何换一种说法,或者从其他方面作出调整,最后在语言表述和操作空间上与法律达到一致,达到包容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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