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骗购外汇罪辩护律师

时间:2015-10-12 20:21: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深圳骗购外汇罪辩护律师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刑法部统一咨询电话13538290461丁律师。微信号d13590119151.专业分工,团队合作,资源整合,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条件。地址:深圳福田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二三整层。

本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使用伪造的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报关和进口单证、重复使用报关单证以及用其他方法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破坏国家外汇管理秩序的行为。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刑法补充规定]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12.29)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五、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以共犯论,依照本决定从重处罚。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立案追诉标准]
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pWr深律网 - 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信息平台.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结售汇管理制度,关于该制度的行政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及国家政策的变化而作出的外汇管理的调整。
1、本案所涉及的报关单是真实的,既然货物已经真实进口,那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必然有外汇的付出和核销。因此虽然本案涉及的购汇金额巨大但是基于真实的贸易背景所发生的购付汇没有造成国家外汇的损失。
2、布吉农行国际部的经办人梅某、复核岗劳某证实代理付汇是经过请示分行,同时有国家外管局的文件支持代收代付行为。
3、本案中最大的争议无非是报关进口的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不一致,而境外的收汇公司可能不是实际的出口方。
其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的第三条第一项:取消“进口货物报关单位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备案手续;第二项:企业凭“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业务的,无需向外汇局提供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登记证明以及免税证明等批准文件。可见,进口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并不违反国家外管局的规定。双方可以以委托代理的方式代收代付外汇。
其二、境外的收汇公司是否与实际的出口方一致,这实际上与购汇付汇并无关系。在实际操作中,境内的实际收货方往往不愿意让他人知道他的货源及出口商,而且在海关出进口环节也只需要提供形式合同和发票,因此往往都只是提供一份和境外(特别是香港)贸易公司的一份形式合同。而货款先行支付到香港后再支付到实际的出口方。这种操作在外贸操作中是非常常见的。因此,货款支付到香港的贸易公司并不能证明是骗购外汇的行为。
深圳骗购外汇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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