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0-15 23:22:35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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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司法局共同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把律师在法院的诉讼行为、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以及如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做了明文规定。
其中司法局用一项“7不准”,明确厘定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如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等。而法院则专门为律师开辟了进入法庭的绿色通道。以后深圳律师只需要刷卡就能进入法院,不再需要登记和安检。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7不准”
昨日,深圳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律协在会上共同发布了《关于规范律师在法院诉讼行为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范了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和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中有一项“7不准”,非常细致的规范了律师与法官之间可能存在的猫腻行为。
“7不准”包括,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案情;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房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各种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律师上法院不得穿超短裙
《指导意见》还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司法礼仪做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举止文明,穿着得体。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时,必须根据规定着律师出庭服装及佩戴徽章;律师在法院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着正装,不得穿着拖鞋、背心、短裤、吊带装、超短裙等。
另外,还对律师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做了规范,如不得利用媒体、互联网炒作案件;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场合侮辱、谩骂或诋毁法院、法官等。
法院为律师开辟绿色通道
同一时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保障律师依法职业的若干规定》。法院专门为执业律师出庭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深圳市律师协会为律师办理了电子身份证件“律师一卡通”,而市中院则安装相应识别仪器,为律师建立“绿色通道”。律师经刷卡后即可进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或审判区域,无需查验律师执业证,无需登记及安检。这一举措将逐步推广到全市法院和人民法庭。这种 “律师一卡通”还有借记卡功能。
3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重点改革规划,其中亮点不少:民告官案件将异地审理、取消结案率考核、完善证人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深圳市中院还将探索任期制法官制度,面向社会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等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即结束法官身份,符合条件者可转任执业法官。
众所周知,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深圳市法院这些改革措施,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制定的司法改革方案的逐步落子。探索建立选拔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机制,是近年来中央一提再提的。这次深圳中院终于以“任期制”的形式,迈出了坚定的一步。
以“任期制”形式从律师、法律学者中选任法官,是一次综合了现行《法官法》、公务员制度以及社会各方面可接受程度之后,提出的一个可进可退的改革方案。
首先,从社会人员(特别是资深律师)中选任法官,意义重大。虽然早在2001年时,我国就把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共同的职业资格制度;但现实中,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仍有体制内外之别:法官“下海”当律师易,律师“上岸”当法官难。这种体制内向体制外的“单向流动”,不利于司法机关积累专业人才、吐故纳新,也分裂了中国可贵的法律共同体,制造法律人之间的隔阂,不利于中国的法治进步。
其次,现行法官任免机制、公务员制度,对律师当法官有不小的“瓶颈”。国家公务员严格实施“逢录必考”,而35岁又是年龄的上限,这导致资深律师无法考录法官;此外,即使是考录,让资深律师与大学应届生一起竞争,“从零起步”也是不公平的,这无法发挥资深律师之前积累的司法经验之优势。
所以,即使之前有个别律师通过选任方式当法官,也多是直接担任法院副院长,更多体现统战的职能。比如,2005年郑锦春律师被任命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2007年安徽省对律师开放选任法院副院长的尝试。这些改革尝试的范围极小,且岗位都是“党外副院长”。
而借着这次司法改革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东风,之前卡在“瓶颈”上的律师当法官问题,有了突破条条框框的可能。
再者,目前推出的“选任制法官”改革,其实是一个可进可退的改革。从法律人才中公开选任法官,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即结束法官身份,符合条件者可转任执业法官,依我的理解,这个“选任制法官”更像是有任期限制、可进可退的“聘任制”改革,这为下一步的改革预留了空间;事实上,深圳也一直在推进这种因岗设人、可进可退的公务员聘任制改革。
虽然这是一个“可进可退”的改革,允许律师在任期结束之后退出,但还是希望深圳中院的改革者拿出“小步不停,一直向前”的勇气,对律师进入法院之后的职业愿景、薪酬等做出长远规划,将之纳入到法官分类管理、主办法官制度等整体改革方案中,别把律师当法官看成“挂职锻炼”或者“临时工”。这样才能实现这一轮司法改革的初衷,打通法律共同体的“隔阂”,共同推进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