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诉讼律师

时间:2012-12-02 21:15: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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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和张某原系同一单位的职工,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因为琐事争吵,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孩子的出生也没有给两人感情带来任何的缓和。考虑到将来孩子的成长环境,李女士考虑再三,最终决定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但听说孩子不满一周岁的不准起诉离婚。请问:孩子现在还不满一岁,李女士是否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可以采取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并且协议离婚必须男女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诉讼的,但此规定并没有限制女方起诉离婚,所以李女士和王某如果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李女士完全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因此,李女士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 王延旗 刘淑华)

深圳婚姻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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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公司并购 常年顾问 海事海商 海关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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