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司法诉讼律师

时间:2012-12-02 21:33:11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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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由于和公司的另一股东矛盾激化,我去法院起诉解散和清算公司,但法院告知不能同时起诉清算公司,应另行申请。请问律师,公司解散后是一定要进行清算的,为什么我不能同时向法院起诉呢?读者:周信

  律师解答: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和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是两个独立的诉请,法院之所以在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公司诉讼时暂不受理其提出的清算申请,其根本原因在于:第一,两个诉讼的种类截然不同,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之诉,公司清算案件则是非讼案件,两者审判程序不同,无法合并审理;第二,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解散的事实并未发生,公司是否解散尚需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而且,即使法院判决解散后,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原则上仍应由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只有在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基于上述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条明确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184条和本规定第7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综上,法院不同意您在起诉解散公司的同时又起诉清算公司,既有法理依据,又有明确法律规定,因此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深圳公司法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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