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继承诉讼律师

时间:2012-12-02 21:54:52    文章分类:栏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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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沈某是一位退休干部,老伴去世多年,生有二女一子。为照顾老人生活,儿子小沈一家与老人共同居住在老人单位分的房子里。1999年,沈某单位出台政策,沈某可交3万元买下正在居住的房屋。

  考虑到小沈长期同自己居住并照顾自己,两个女儿都有住房,老人就让小沈出资将房子买下。沈某还立下遗嘱,说明小沈代父出资3万元购买房产,自己去世后该房产由小沈继承。

  2010年,沈某去世了,小沈拿着老人的遗嘱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但房管局因遗嘱没有办理公证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司法解答

  云岗街道司法所张迪认为,沈某立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内容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其合法财产,因此,老人的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但同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因无法审查认定遗嘱效力,也有权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小沈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解决,通过办理继承协议公证达到办理过户手续的目的。

  小沈也可持自书遗嘱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取得生效法律判决,产权登记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可办理过户手续。

深圳继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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