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2-22 19:26:54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苏某、黄某、杨某分别于2003年2月、2005年3月、2008年4月进入平乐县某公司工作,但公司均未与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三人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按件计酬,多劳多得。2010年1月,公司才与三人签订劳动合同,为 三人购买养老保险。2012年8月,苏某、黄某、杨某要求公司为自己补交2010年1月以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却认为,2010年1月以前公司与三人是劳务关系,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拒绝为三人补交2010年1月以前的养老保险。三人于2012年8月3日口头通知某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之后苏某、黄某、杨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2012年7月及8月的工资共计42752元、34053元、30561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支持了三人提出的要求发放2012年7月及8月的工资2322元,驳回其他请求。收到裁决书后,三人不服,分别以原告的身份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三人在仲裁时提出的请求。
民一庭的主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及三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沟通,了解到三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准备到上级部门上访。主办法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这三起案件不宜一判了之,经过与劳动部门沟通,主办法官首先找到了公司的领导,希望他们能重视这三个案件,和平解决纠纷,同时,通过三原告的法律援助律师做三原告的工作,希望他们能把自己的诉求降低。
通过前期的大量工作,公司终于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补偿金给三原告,同时,三原告也被法官及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分别补偿三原告3720元,并保证在一个星期内把赔偿款交给三原告,同时,三原告放弃自己的其他主张。这样,三起棘手的案件,在法官、律师的一起参与调解下,得到了完美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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